168.药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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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之,十失二次之,十失三次之,十失四为下”。这里所说的医师,为众医之长,掌管国家医药卫生的行政事务。府为掌药物、器械人员;史掌文书和医案;徒供役使并看护病人及制药。

秦汉两代承继周代的体制设置太医令和太医丞掌握医药之政令,太医丞之下还有药丞、方丞各一人,其中药丞主药,方丞主药方。此外还有本草待诏、医待诏、典领方药、中宫药长,尝药太官等医药职官。

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开始在太医署下设立专门的药藏局,出现了专门的负责药物收发、存储管理的人员。其中,唐代药藏局有郎二人,丞二人,郎掌和剂、医药之事、丞则贰之。而与之前朝代的太医署不同,唐代的太医署既是国家最高医疗机构,又是医学教育机构,由行政管理、教学、医疗、药工等四部分人员组成。专设“诸医药博士一人,助教一人,医师二十人。医博士掌以医术教授诸生”。更让人叹为观止的是唐朝医药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细化,职责明确,医药教育得到发展,医药人员均“考试登用,如国子(监)之法”。

时间推进至宋代,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医药管理,改进了太医局管理体制,专司设立了翰林医官院,专管医之政令和医疗事务,并有专管药政的机构“御药院”、“尚药局”,其中御药院保管国内外进献的珍贵药物,专为皇室贵族服务,而尚药局是为最高的药政机构,至于原来的太医局则专管医药教育。

北宋施行王安石变法之后,推行新政,按“市易法”设立了国家的药物贸易机构“官药局”,后改为“太平惠民局”,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国家药局,也使药物管理纳入国家法制管理的范围,由国家控制药物贸易,实行专营,制止商人投机,对制药实行监管。“官药局”创办后,率先颁布了药物标准《太平惠民和剂局方》(简称“局方”),推行了成药,降低了药价,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疾病的救治、药物的贸易发展等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。宋代还曾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及医疗事故的责任,凡利用医药诈取财物者,以匪盗论处;庸医误伤致人死命者,以法绳之;主管官员不恤下属病苦者,亦予惩处。

到了元代,蒙古人占统治地位的大元朝廷在设置御药院、典药局等管理机构为皇室贵族修制御用药物及和剂的同时,还设置有面向民间的药政机构,如“广惠司”、“广济提举司”、“大都惠民局”、“回回药物院”等等。

到了明初,朱重八先是设置了医学提举司,洪武三年(1370年)后又在太医院下设惠民药局、生药库,局库各有大使一人,副使一人。其职责为“凡药,辨其土宜,择其良楛(楛:恶也,劣也),慎其条制而用之。四方解纳药品,院官收储生药库,时其燥湿,礼部委官一员稽察之”

事实上明郑自跨海收复台湾之后就因为海岛苦疾、缺医少药而十分重视医疗的问题,不过在郑成功时期主要是以军医体系为主。到了郑经开拓台湾时代,随着入迁军民逐渐扎根以及人口滋长,简单的军医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百姓的需要,因此,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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