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五二 律师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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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的法律思维跟非专业人士真是大大不同。
徐元佐担心的合法性问题,拿到了律师团手中,根本就像送分题一样。
“凡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,及应入官之物,而隐匿费用不纳,或诈作损失,欺妄官司者,并计所亏久物数,准窃盗论。”程宰代表众多律师说道:“仓库卷第七,有隐匿费用税粮课物条款。”
徐元佐看了一眼在座五位知名讼师,他们也都纷纷点头,显然意见十分统一。
“这个说的不是农税么?我记得下面的集注中说的课物只有蚕丝铜铁。”徐元佐迟疑道。
程宰在仁寿堂总掌柜与徐元佐的私人法律顾问的身份之间,更倾向于后者。因为世人都觉得,在权力核心远比职权更重要——除非职权本身位于权力核心。
他道:“这条可以拆开逐字解:费、用、税、粮、课、物。其中税自然也应该包括商税。而且后面字句中有‘应入官之物’,商税显然也是应入官的。适用此条绝无问题。若是送到衙门,李文主那边肯定也是这般给县尊解释的。”
徐元佐这才点了点头,道:“既然如此,仁寿堂可以找些人,将条款贴出来,叫人知道。”
“敬琏兄,”程宰微微前倾,“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啊。”
徐元佐摇头:“不教而诛谓之虐。咱们的目的是叫人乖乖纳税,又不是弄一帮窃盗犯出来!对了,说到以窃盗论,是否有些太重了?”
大明的窃盗罪大致相类于后世盗窃罪,属于刑律。初犯者在右臂上刺字“窃盗”,二犯刺在左臂。三犯直接绞刑。
如果你以为这个惩罚就很重了,那么恭喜你,答错了。
刺字只是大明的附加刑,还不是主刑。
基于盗窃数额不同,主刑量刑标准也不同。
盗窃一贯以下杖六十。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。二十贯杖八十。三十贯杖一百。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。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。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。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。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。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。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。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。
一贯折银一两。也就是说,偷税一百二十两及以上者。除了刺字,还要杖一百,流放三千里。
从松江而论,往西三千里已经过了重庆府。往北偏一偏,可以领略大西北的广袤荒漠,往南偏一偏是后世的著名旅游胜地和艳遇首府。若是往东三千里,可以在日本屯田,东北得在长春一线——如今大明已经放弃了那块苦寒之地,实在不适合人类生存。
如果往南三千里。台湾都打不住,得一路流放到菲律宾。
所以说,这对于徐元佐而言有一文钱好处么?
只是偷税而已,罚点款,坐个牢,最多做点苦役,这就足够了吧!
程宰听徐元佐说罢,略有为难道:“国法如此。恐怕县尊那边也没办法吧。”
郑岳的确没有权力减轻刑罚,尤其是偷税五十两以上。主刑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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